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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这些问题勿忽视!

来源:网络 时间:2023-03-27 作者:网络 浏览量:
问题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去年开始,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又加大了!据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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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是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劳务派遣用工是需要计入的。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条



问题三: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谁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补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问题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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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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