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11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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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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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对外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无效。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损失的范围包括社保待遇、经济补偿等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待遇。并且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被派遣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内容等。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有限制吗?双方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9、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劳动者。11、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谁承担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如果未约定补偿办法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