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797-8182113
赣州慧才网欢迎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人力资源

用工模式类合同与服务类合同的关系

来源:网络 时间:2023-07-29 作者:网络 浏览量:

用工模式类合同是指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非劳动关系及混合用工模式下的签订的合同。

服务类合同则是指服务类合同,是包括承揽、委托、行纪等有名合同和医疗、培训等无名合同在内的一个合同大类;只要一方出钱,另一方提供服务、劳务的,即可归于“服务类合同”。

这两大类合同之间有一些关系,有必要适当说明:

1. 劳动关系下的合同与“服务类合同”互相之间基本上没有参考性。

这里说的“劳动关系下的合同”包括劳动关系下的劳动合同、专项用工协议等,还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虽然可以认为劳动关系下也是个人为单位提供服务,但是在现代国家,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已经与一般服务合同下权利义务大不相同。因此劳动关系下的合同就与服务类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大不相同,权利义务也大不相同。

图片

2. 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模式类合同可以同时参考“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

(1)当个人向单位提供服务时:需要考虑是否会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时的也要考虑雇主责任风险。

如果确实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合同起草审查的其他方面,这类合同完全可以参照“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同时明确双方的关系与责任。

(2)当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或包工头为发包方单位提供服务时:有必要考虑发包方是否会与个人形成劳动关系,或发包方是否要对个人承担特殊责任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合同起草审查的其他方面,也同样可以参照“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

在用工模式的辨析、选择中要注意的几点:

1. 劳动关系下企业的负担与责任肯定比非劳动关系重很多。

标准劳动关系相比较非劳动关系,企业至少要承担下列成本和责任:

(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会有双倍工资责任。

(2)必须在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一系列方面遵守劳动法规的强制性标准。

(3)员工出现工伤时应承担工伤责任。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是违法解除,员工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在能够采用非劳动关系用工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更愿意采取非劳动关系。

2.非劳动关系应谨慎合同内容。

对于非劳动关系的使用,必须特别注意:用工性质要确实符合非劳动关系;尽量有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注意防范雇主责任风险等。

3. “临时工”的说法不规范,应该进一步界定具体用工模式。

“临时工”这个说法并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在实务中可能对应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个人劳务(雇佣)等多种类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对应用工模式进而选择适当合同类型。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0797-8182113
All Rights Reserved 797rs.com 赣州慧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备案编号:赣ICP备12004483号
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164号人力资源产业园2楼
人力资源证: 赣市人社字[2016]101号
未经赣州慧才人力资源同意 不得转载赣州招聘信息 赣州人才信息及赣州事业招聘资讯
在线客服微信二维码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