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797-8182113
赣州慧才网欢迎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劳务派遣

对劳务派遣10%人员数量限制的深度解析

来源:赣州慧才网 时间:2023-12-30 作者:赣州慧才网 浏览量:

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避免劳务成为用工的主要形式,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由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方面的积极功能,对于具体的比例,《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对于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比例的确定,将劳务派遣在数量上做出了限制,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一把利剑。


(一)比例的法定要求

关于比例问题,用工单位应从三个方面规范劳务派遣,降低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计算单位

以《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单位作为确定10%比例的计算单位,例如,一个总公司和其三个分公司都在使用劳务派遣,10%是指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使用劳务派遣比例各自不超过10%还是总公司和分公司使用劳务派遣比例合计不超过10%,这取决于分公司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用工主体。如果分公司与其员工独立地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上就属于一个独立的用工主体,此时在计算劳务派遣使用比例时,分公司就可作为用工单位独立计算。反之,如果总公司并未授权分公司独立的用工权,所有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和总公司签署的,此时计算比例,就应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合计不超过10%为准。

2、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为:

派遣员工/(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10%

需要提醒用工单位注意的是,计算公式中的分子是指用工单位所有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而不仅仅是辅助性岗位的派遣员工;分母是指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员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的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以劳动合同为准,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例如用工单位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并不算入分母中,但是非全日制员工,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自然也应该算入计算公式的分母中。

3、计算周期

对于10%比例的计算周期,是指某一时间点不超过10%,还是一定期限内不超过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目前倾向于认为是指某一时间点不超过10%,这对于执法部门而言,更具操作性。


(二)比例的过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订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订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3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针对这一条,用工单位需要从三个时间点予以规范劳务派遣的使用:

1、2012年12月28日之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公布,因此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2012年12月28日之前用工单位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并不受10%比例的限制,这里提醒用工单位注意,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必须同时满足2012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条件才可以不受比例的限制,不论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是2年还是更长时间甚至无固定期限,均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不受2年过渡期的限制。如果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任何一个到期续签,就算作新合同,从而要受到比例的限制。

2、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间

在此期间的劳务派遣用工如果超过10%的比例,需要在2年过渡期内整改达标。

3、2014年3月1日之后

2014年3月1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超过10%,2014年3月1日后可以继续新增劳务派遣用工,但总体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出10%的比例;2014年3月1日之前无劳务派遣用工,2014年3月1日之后才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出10%的比例;2014年3月1日前发生的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标前,不得新增劳务派遣人员。


总结

1、关于劳务派遣10%数量限制的计算公式为:派遣员工/(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10%。

2、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过渡问题:2012年12月28日之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以上二者均没有到期或者续签,不受10%比例的限制,这种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实操中极少存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超长期限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也不会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HR周先生;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图片、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0797-8182113
All Rights Reserved 797rs.com 赣州慧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备案编号:赣ICP备12004483号
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164号人力资源产业园2楼
人力资源证: 赣市人社字[2016]101号
未经赣州慧才人力资源同意 不得转载赣州招聘信息 赣州人才信息及赣州事业招聘资讯
在线客服微信二维码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