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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卖骑手的用工模式,看企业灵活用工路径的选择

来源:网络 时间:2023-06-0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一日三餐没空做,点个餐;药品杂货着急用,喊跑腿……几乎无处不在的外卖服务,已成为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已接近5亿人,外卖市场总体规模近万亿元。骑手,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理所当然地走到了台前。

随着外卖平台规模的急剧扩张,骑手的用工模式也在不断改变。

从最开始的传统模式到现在的众包与专送模式,骑手的劳动保障权益在不断变化的同时,平台企业的用工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从平台企业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三种用工模式:传统模式、众包模式、专送模式。

其中传统模式市场占比越发减少,所以我们将以众包模式、专送模式为大家深度剖析平台企业的用工模式。

外卖骑手与平台、外包企业的用工现状

当前外卖骑手用工关系复杂,一方面,围绕网络经营平台,存在平台、外包企业与外卖骑手三方主体,在外包企业层层转包情形下,又有人力型外包企业、站点型外包企业等多重主体;另一方面,平台与骑手的合作模式以及薪金支付方式又存在不同类型,导致确认外卖骑手的用工关系性质须得拨开层层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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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的三种合作模式

(1)专送(全职骑手)


平台与骑手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为平台自营骑手,即平台的内部员工合作模式上,由平台系统直接向骑手派单,派送范围一般在3公里以内,骑手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及时效。平台规定骑手的上下班时间,即每天必须在线多少小时,接多少单等收入模式上,骑手接受平台发放的固定底薪,或根据送单量决定薪酬(每单不论距离为固定价),以及计件补贴、距离补贴等,并由平台缴纳“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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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包


在该模式下,平台会将部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如“饿了么”将配送服务外包给“蜂鸟配送”,骑手由外包平台招募,骑手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平台提供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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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众包(兼职骑手)


在该模式下,骑手并非专职,其仅需下载app及注册账号即可担任。业务模式上,众包平台实行抢单制,即由平台向众包骑手群体推送订单,众包骑手利用手机抢单(一般为距离较远不好配送的订单)。众包骑手拥有极高的自主性,可任意选择是否接单、抢单时间、配送地点。收入模式上,众包骑手无固定薪酬,平台根据配送距离计算订单单价,骑手收入全凭抢单量,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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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外包企业、外卖骑手相互之间的四种用工形式


(1)平台将配送业务直接发包给站点型外包企业
在该模式下,一般由平台与站点型外包企业签订配送服务代理协议,授权站点型外包企业经营某地区的配送业务。
部分站点型外包企业采用自行招聘的方式招募骑手,骑手与站点型外包企业签订劳动或劳务协议(多数管理不规范,未签订任何协议),或者是签订协议但不给骑手协议。
部分站点型外包企业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订协议,由人力型外包企业指派骑手开展配送业务。骑手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订劳动或劳务协议。
(2)平台将配送业务发包给人力型外包企业,由人力型外包企业向站点型外包企业指派
在该模式下,平台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订配送服务代理协议。鉴于人力型外包企业自身并不开展配送业务,通常是招募骑手后,向站点型外包企业指派。但实践中,骑手可能在站点型外包企业处应聘,但实际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约。
(3)平台将配送业务发包给人力型外包企业,其后人力型外包企业层层转包
在该模式下,平台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订配送服务代理协议。大型人力外包企业可能出于自身风险考虑,又将配送业务层层转包给其他人力型外包企业或站点型外包企业。
在层层转包的末端,仍由站点型外包企业实际运营配送业务,其继续采用自行招聘或接受人力型外包企业指派骑手的方式经营。
(4)在众包模式下,存在着平台直接开展众包业务,以及平台将众包业务发包给人力型外包企业(众包+外包)两种模式
众包模式下,骑手多为自行在众包配送平台app上注册,成为兼职骑手,该模式下骑手自主性较强,是当前共享经济下的新业态类型。
若由平台直接众包,骑手注册时可能与平台通过电子协议的方式签订网约工协议。若由平台将众包业务发包给人力型外包企业,骑手注册时通过电子协议的方式与人力型外包企业签订网约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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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薪酬的计算方式与发放方式


骑手薪酬的计算方式多为固定工资+计件提成或无底薪+按件计费;在薪酬发放方式上,有以下几类:即平台支付型,平台从消费者处收取费用后,按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逐次或定期向骑手发放或骑手自提;或,外包企业支付型,平台从消费者处收取费用后与外包公司结算,由外包公司向骑手发放;或,授权平台按“平台支付型”的方式代为发放;或,外包公司直接向骑手发放报酬

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的界定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骑手和非全日制骑手,具体如下:

1.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对于互联网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综合分析以下因素进行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按时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按劳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骑手所提供的劳动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还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等。如果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如用工者仅为骑手和商户提供缔约平台并通过该种居间活动获取报酬,骑手在平台上自由接单,无人安排、干预,劳动时间自由,按单获得商户报酬,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近年来,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就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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